司法執行腐敗中的房地產誘惑
  全國法院開展為期一年的執行領域整風
  張流常
  王勝俊曾指出,執行腐敗的易發領域是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違法採取查封等執行措施,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
  司法腐敗被稱為腐敗中的腐敗,一直是黨和政府著力治理的重點區域。而司法腐敗中的執行腐敗,關乎當事人的終極利益,成為司法腐敗中的重災區。
  有統計顯示,執行領域的腐敗問題在法院系統的腐敗案例中,占比最大。
  日前,最高法院在全國掀起了針對執行領域的整頓行動,為期一年。這項行動的總體要求是“轉變執行作風、規範執行行為”,同時要求加強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程序救濟權利的保障,以及嚴厲打擊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
  7月9日,最高法院在濟南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年)》,並介紹了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進情況。其中,有關執行領域的改革,將加大執行信息公開化,同時將規範處理涉案財物的範圍、標準和程序。此舉將進一步遏制執行領域的腐敗現象。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廣西高院原副院長歐紹軒等人的落馬,核心犯罪事實部分均涉及執行腐敗。而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具體司法材料發現,上述執行腐敗中最大的誘因便是房地產業。
  儘管上述官員的腐敗案件已經了結數年,但諸如廣州中誠廣場、廣西荷花味精土地案,目前均未終結,甚至仍存繼續發酵的可能。
  據本報記者獨家獲取的歐紹軒等人的司法判決書,相比於一般的腐敗,執行腐敗往往存在錯判、誤判的情形。從腐敗到當事人違紀被查,又是數年過去,往往事態會變得更為複雜。
  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試點啟動,在中國反腐如風暴般進行的當口,遏制和進一步打擊執行領域的司法腐敗,抑或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執行腐敗案難結
  以歐紹軒案為例,其當年錯判的土地,如今已建成商品樓房,可以預見的是,相關資產的迴轉難免會遇到一個更為複雜的未來。
  歐紹軒案判決書顯示,1999年~2009年間,歐紹軒擔任欽州市中院院長、自治區高院副院長期間,利用主持法院工作或分管案件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廣西通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通源公司”)等單位共計889萬元,以及港幣15萬元的財物。
  而他所有錯誤的根源均來自對南寧荷花味精有限公司的一起“以物抵債”的執行案。
  2000年前後,國有南寧荷花味精廠被改製為民營南寧荷花味精有限公司。改製前後,該公司因背負銀行債務,幾乎到了破產邊緣。它剩餘的財產最值錢的也就是800多畝土地。這些土地當時均為劃撥用地,為儘快改製,南寧市政府將上述土地核價4700餘萬元,全部劃歸荷花味精所有,並且辦理了13宗《國有土地使用證》。
  根據南寧市2002年土地基準價格,僅荷花味精位於北湖北路上的總部34.5畝商業地塊的估值已達1.06億元。照此計算,荷花味精完全有能力通過房地產開發及化整為零分別拍賣土地等方式抵償銀行貸款等債務。
  但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及其資產管理公司似乎並不熱衷於這些土地,他們只想轉讓債權。在經過三次匪夷所思的拍賣程序並最終流拍後,經過數度債權轉讓之後的債權人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於2005年6月召開會議,批准以協議轉讓方式,作價8550萬元,將荷花味精債權轉予深圳國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國糧”)。
  深圳國糧又是何許人?在取得上述荷花味精債權之前,它是荷花味精的股東。而2008年前後,在取得了荷花味精債權後,深圳國糧與荷花味精“翻臉”,不再做“股東”,只做“債權人”。而此時,荷花味精的總資產包價值已經高達25億元以上。
  深圳國糧做債權人的目的,是通過法院實現以荷花味精的商標權、資產尤其土地抵償其債權,即“以物抵債”。為實現這一目的,歐紹軒成為不可或缺的人物。
  判決書顯示,自2005年起,歐紹軒主管廣西高院的執行工作。2006年上半年,歐紹軒與通源公司執行董事董平結識。通源公司和董平正是深圳國糧運作荷花味精財產執行案的代理人。
  司法材料顯示,2008年2月,在歐紹軒全力運作下,南寧中院做出了裁定,裁定荷花味精的土地、商標、設備、廠房,全部以“以物抵債”的方式折抵了荷花味精2.3億元的債務等費用。
  2.3億元的裁定價與25億元的市場時價,產生了巨大反差。
  2.3億實際上是4年前,東方資產公司的評估價。在有關交代材料中,歐紹軒表示,其本人明知這一評估已經失效,但信口自己充當了評估方。而荷花味精位於南寧市中心北湖北路最有價值的土地,則裁定給了一家與深圳國糧有著權益關係的案外公司。
  知情人士介紹說,實際上,在東方公司放棄以物抵債程序並經過四年的房地產價格飛漲之後,法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的程序,但這些均被歐紹軒略去,他以一紙高院督辦函的形式命令南寧市中院審委會通過以物抵債的裁定。
  通過歐紹軒的安排,本來的拍賣條件中,投資人負責投資數億元建廠的條款也被忽略。
  上述歐紹軒主導的裁定,也直接導致荷花公司實質性破產,使國家可以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能優先得到的3000萬元稅款流失。同時該裁定將以物抵債的土地直接抵給案外人南寧國糧味精公司,直接導致土地流轉稅近7000餘萬元流失。
  對應的則是歐紹軒得到了他職務之外的回報。在裁定下達之前,2007年6月、7月、10月,歐紹軒收受了通源公司180萬元人民幣及價值103.836萬元的奧迪Q7越野汽車一輛。裁定下達後,歐紹軒繼續收受賄賂320餘萬元,總計受賄620餘萬元。
  最終,歐紹軒因受賄罪,於2011年年底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據《財經》雜誌報道,深圳國糧除投資外的費用主要用於“運作”上述目的,數額高達一個多億。
  歐紹軒雖然已經認罪,但其受賄錯判如何通過迴轉等方式回到正常路徑上解決至今仍是一個謎。
  房地產涉及率居首
  江西省高級法院副院長郭兵曾在其文章中統計,執行機構人員占法院編製的十分之一,違法違紀人數卻長期保持法院系統的五分之一的比例。
  對於執行腐敗的具體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薑建初在2012年透露,有落馬的執行法官交代,這一領域的腐敗方式竟有11種以上。
  遼寧沈陽中院原院長賈永祥在獲罪後的悔過書中說:“我沒有經其他領導同意,就把本來應該支付給建築公司的工程款截留下來借給了他(當地一私營企業主)。”正是這一執行領域的腐敗原因,導致賈永祥瘋狂斂財,不計後果,最終在2001年前後被判刑。
  在賈永祥被處罰之後的第二年,2002年,湖北武漢中院爆發的腐敗窩案震驚全國,涉案人員有10餘名法官和40餘名律師,其中最大的癥結就在於執行問題。隨後,武漢中院進行了大規模的人事調整,但未過數年,2009年,該法院再次爆發腐敗窩案,包括院長周文軒在內,又有6名法官被“拿下”。而案發原因依舊是執行過程中的腐敗。
  就在武漢中院窩案爆發期間,2003年12月,廣東省高院原院長麥崇楷被北京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麥崇楷受賄,很大原因亦與執行腐敗相關。
  隨後,2004年4月,海南高院執行局原局長馬升,因受賄罪等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最大罪狀便是濫用執行權導致國家財產蒙受巨大損失。
  實際上,本報記者曾獨家獲知的司法材料顯示,馬升亦是引爆著名的廣州中誠廣場案的導火索。正是因為他對中誠廣場的非法查封,最終導致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和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的落馬。
  而黃松有當時主管執行工作,與楊賢才和數名律師,以及神秘商人李薇,共同設計了中誠廣場查封拍賣的巨大陷阱,並與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密切相關。其腐敗黑洞深不可測。
  2010年,黃松有因受賄罪等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同期,楊賢才亦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馬升到黃松有落馬期間,2005年,安徽阜陽中院爆發腐敗窩案。包括該院執行庭庭長王春友在內的10餘名法官均因涉及執行腐敗被查處。
  此後的2007年,四川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成都市中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採取指定異地法院執行、中止執行、接受律師請托在案件執行中給予幫助等手段進行腐敗活動,之後被判刑。
  2008年,深圳中院也爆發腐敗窩案,多名法官牽涉其中,該院原副院長裴洪泉被判處無期徒刑,主要涉及拍賣等環節的執行腐敗。
  重慶市高院原副院長張弢及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隨後亦因執行領域腐敗案發。烏小青於2009年11月自殺;2011年,張弢被判死緩。
  距離目前最近的高級司法人員因執行腐敗被判刑的是廣西高院原副院長歐紹軒。2011年11月,主管執行的歐紹軒因受賄罪被廣東省高院判處死緩。
  2009年,在黃松有被查後,最高法院因此出台規定,試圖遏制執行領域一些環節的失控,雖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因為各地法院在此領域缺乏有效監督,而仍有空隙可鑽。
  2014年“兩會”期間,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做工作報告表示,2013年,各級法院共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01人。在2013年“兩會”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工作報告中,前一個數字是1548人。2012年,這一數字是519人。
  王勝俊曾指出,執行腐敗的易發領域是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違法採取查封等執行措施,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
  在房地產價格瘋漲的年代,上述環節中的腐敗問題大多涉及房地產。本報記者對上述典型案例的統計顯示,涉及率高達90%。
  武漢窩案中,6名法官先後落馬,均與該市黃陂區盤龍城這塊閑置用地有著直接關聯。張弢、烏小青被調查,也是與原重慶奧妮公司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的“三工場”65畝地塊的司法拍賣有關。羅書平等人的“落馬”,同樣與爛尾樓拍賣有關。
  黃松有、楊賢才和歐紹軒的腐敗案件,則集中體現了上述環節的嚴重失控。因為他們的腐敗行為,目前涉案的廣州中誠廣場房產和南寧荷花味精土地案,至今未能了結。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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